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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龙今日公告,公告显示,由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轰动一时的顾雏军一案,一审判决生效。
ST科龙及相关控股子公司于2008年6月2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山中院对公司及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公司与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公司于8月15日收到佛山中院通知,由于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述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生效。
公司表示,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